“亲情中华·为你讲故事”网上夏令营 第五期云南昭通营圆满闭营
截至2009年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156个考核断面中,125个断面水质达标,占总数的80.1%。
于庆泰说,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有一些根本的东西是不变的于庆泰说,为了恢复互信,为了谈判取得进展,有必要重温《公约》,重温应对气候变化、加强合作的基本共识,尤其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坚持这一共识,谈判就有进展,合作就有希望。按照巴厘路线图的设计,该工作组的核心任务是谈减排指标,森林、土地使用、灵活机制等技术支撑问题是为减排指标服务的,如果以次要问题代替核心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发展中国家反对。如历史责任,现在的气候变化是发达国家在一两百年间长期无节制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恶果。如果对《公约》的基本内容提出质疑,就破坏了合作的基础。他说,如果一些发达国家一味向部分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要求部分国家承担与其历史责任和现实能力不相符合的义务,对话的气氛就会减少,对抗气氛会更浓。
挑战这一共识,就会破坏合作的基础。他说,本轮谈判中,有发达国家主张《议定书》特设工作组只能谈技术问题,具体的减排指标,不是工作组的任务。部分企业尤其是餐饮企业无需环评审批即可领取工商执照,使得一些餐饮业在未进行环评和公众参与评价的情况下,直接开张经营,导致基层环境信访量激增。
本报今日刊登这篇理论文章,结合环保、工商等部门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认识,就如何才能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阐述工商注册登记环评审批前置问题的演变、进展和建议。二是工商部门在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提前介入,对选址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要求或污染严重依法不能获得环保批准的建设项目,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只是江苏省工商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笔者认为,首先环办函[2009]1220号解释有效,国法秘函[2006]403号解释无效。
但实际上,降低环境门槛的做法却造成了对企业的严重损害。这些都说明,工商部门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能时应履行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注意义务,即应对登记的建设项目是否取得环评审批进行形式审查。
因此,在建设项目的分类认定这一问题上,环办函[2009]1220号解释应属有权解释,而国法秘函[2006]403号解释则是无权解释。这些都说明,如果环评审批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其造成的不利后果,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根本无法消除。1996年4月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实行环保第一审批权……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立项、征地、贷款、供电、供水以及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苏工商办〔2008〕298号文本意是想降低准入门槛,加速企业发展。
工商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一条款只表明环评审批是符合《许可法》设定条件的一个由环保部门执行的许可,它明确了建设单位具有经环评审批许可后方能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义务,却没有表示工商部门对未取得环评审批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因此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没有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的义务。此后,江苏省各地工商部门不再将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外的环评审批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可见,这段时期是环评审批从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到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逐步转化的时期,体现了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逐渐完善的过程。因此建议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存在的不同理解请示有权部门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款的真正含义,在工商注册登记的环评审批前置问题上取得一致的看法
虽然从解释的效力等级看,似乎环境保护部的解释效力等级不及国务院法制办。四是环保部门进一步严格执法,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处罚、限期治理等各种手段,以及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绿色信贷、融资环保核查等综合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
但是2008年9月,为解决江苏省企业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要素紧缺等因素的影响而面临的困难,江苏省工商局从放宽市场准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登记制度、实施品牌战略、推进和谐监管等方面出发,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工商办[2008]298号),提出除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外,环保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工商注册登记时对环评审批是否要履行注意义务应该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而不是由某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
而2009年环境保护部做出的《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办理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正确解决环评审批与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对全面、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利用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又如《许可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擅自批准或办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商部门的执法者认为,未取得环评审批却已取得工商登记的项目,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采用事后监督来履行环境执法职责,查处已发生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工商注册登记是企业市场准入的大门,突破了环评审批这一控制污染的第一道防线直接打开大门,对已进入市场的企业寄希望于通过环保事后监督查处来进行规范,无法解决已造成的环境和社会问题。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环保部门的执法者认为,国务院制定的这一行政法规已明确了环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之间具有先后关系,也就是说已明确规定环评审批是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一是环保部门编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友情提醒,请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
1996年4月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实行环保第一审批权……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立项、征地、贷款、供电、供水以及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通过明确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工商部门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履行环评审批前置的职责。这样,一个在工商上有合法手续的企业将长期侵害群众的环境利益。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称《许可法》)正式实施,许可的设定、审查与决定以及许可的条件有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法律法规一旦公布生效,对任何人都具有约束力,对建设单位有,对工商部门同样也应该有。一部分不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企业因为领到了工商营业执照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和经营活动,待到环保部门事后发现时,项目已经建成,此时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投资建设的资金无法收回,企业必因盲目投资而受到巨大损失。
而对于停止生产或使用这种行为处罚,法院并没有明确的强制措施,这又造成环境污染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有效制止的现象。三是给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造成巨大的压力。
因此,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见,这段时期是环评审批从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到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逐步转化的时期,体现了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逐渐完善的过程。
尤其是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明确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后,环评审批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要求更是被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据此于1999年、2008年先后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均将餐饮场所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本报今日刊登这篇理论文章,结合环保、工商等部门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认识,就如何才能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阐述工商注册登记环评审批前置问题的演变、进展和建议。可见,造成目前江苏省环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关系变化的因素并不是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是江苏省工商局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做法产生了变化。
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给盲目投资的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事后无法弥补。对依法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企业,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法院、供电、供水等部门的支持,坚决予以停产。
部分企业尤其是餐饮企业无需环评审批即可领取工商执照,使得一些餐饮业在未进行环评和公众参与评价的情况下,直接开张经营,导致基层环境信访量激增。工商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个复函说明个体餐馆的工商注册不需要环评审批前置。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二是工商部门在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提前介入,对选址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要求或污染严重依法不能获得环保批准的建设项目,及时通报工商部门。